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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属于存货吗

2023-05-22 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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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发出商品属于存货。 发出商品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1、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2、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存货的初始计量: 1、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会计主体的含义是指会计工作服务的特定对象,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权责发生制: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无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本期收入处理;凡不属于本期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也不作为本期收入。 综上所述,发出商品属于存货。发出商品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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