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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十四条通则包括

2020-07-09 1,08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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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维护国家利益。在参与涉外交往活动时,应时刻意识到在外国人眼里,自己是国家、民族、单位组织的代表,做到不卑不亢。自己的言行应当端庄得体,堂堂正正。在外国人面前,既不应该表现得畏惧自卑、低三下四,也不应该表现得自大狂傲、放肆嚣张。应表现得既谨慎又不拘谨,既主动又不盲动,既注意慎独自律又不是手足无措、无所事事。 2、基本要求:仪表。讲究仪表与衣帽整洁,面、手、衣履要洁净。男子的头发、胡须不宜过长,应修剪整齐。指甲要经常修剪,一般与指尖等长,不留污垢,保持手部清洁,若手部有疾症或疤痕要戴手套。衣着要整洁笔挺,不能有褶皱,钮扣均应整齐,裤扣不能在室外或公共场合整理。衬衣一般为白色硬领,袖与下摆不露出外套,并放入裤内。要按交际场所或交际需要着装。礼服、领带或领花应结好,佩戴端正,并备洁净手绢与梳子。皮鞋应擦亮。不要在人前做剔牙、抠鼻、掏耳、剪指甲、搔痒等不雅的小动作。也不要在人前打哈欠、伸懒腰、打喷嚏、擦鼻涕、咳嗽,打喷嚏时应用手帕、餐巾纸捂口鼻,面向一旁,避免发出大声响。 3、行为举止。举止大方得体,态度和蔼端庄,精神饱满自然,言行检点。站、坐、走都要符合常规,任何失礼或不合礼仪的言行者会被视为有失体面。 4、说话语气。说话客气,注意身份。说话时神情衿持和蔼,面带微笑。随便与人攀谈是失礼行为,萍水相逢,应在有人介绍后方可交谈。 5、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公共秩序,不打搅、影响别人,尊重别人。不随意指责别人或给别人造成麻烦或不便。发表议论与指责别人会被认为缺乏教养。在图书馆、博物馆、医院、教堂等公共场所都应保持安静。在隆重的场合,如举行仪式、听讲演、看演出等,要保持肃静。 6、守约遵时。这是国际交往中极为重要的礼貌。参加各种活动,应按约定时间到达。过早抵达,会使主人因准备未毕而难堪;迟迟不到,则让主人和其他客人等候过久而失礼。因故迟到,要向主人和其他客人表示歉意。万一因故不能应邀赴约,要有礼貌地尽早通知主人,并以适当方式表示歉意。与人约会不能失约,不能超时。失约和超时是很不礼貌的行为。承诺别人的事情不能遗忘,必须讲“信用”,按时做好。 7、信守约定。当前,在国际交往活动中,人们将尊重对方,即将对交往对象的重视、恭敬、友好作为涉外礼仪的核心。在一切涉外交往中,都必须认真而严格地遵守自己的所有承诺,说话务必要算数,许诺一定要兑现。 8、礼貌用语。礼貌用语是礼仪的表现形式,能传达爱心与礼节,使说话人更被人敬重。“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在国际交往中要经常使用:“请”。几乎任何需要麻烦他人的事情,都应该说“请”。“谢谢”。只要别人为你做了什么,都应该说声“谢谢”,包括家人或关系密切的朋友。“对不起”。凡是不小心妨碍或干扰了别人,都要说“对不起”。“再见”。“再见”不仅是同事、朋友、家人之间相互告辞时的礼貌用语,也是陌生人之间接触后相互告辞时的礼貌用语。 9、尊重隐私。对于西方人来讲,凡涉及经历、收入、年龄、婚恋、健康状况、政治见解等均属个人隐私,别人不应查问,即在交往中“有所不为”。 10、女士优先。在男女都在的社交场合中,男士要照顾、礼让女士,遵循“尊重妇女、女士优先”原则。它要求在一切社交场合(有些公务场合除外),成年男子都有义务主动自觉地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去尊重妇女,照顾妇女,体谅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并尽心竭力地去为妇女排忧解难。 11、爱护环境。不可毁损自然环境;不可虐待动物;不可损坏公物;不可乱堆乱挂私人物品;不可乱扔乱丢废弃物品;不可随地吐痰;不可到处随意吸烟;不可任意制造噪声。 12、不卑不亢。涉外交往是面对全球的跨文化活动,是一种双向互动交流活动。中国传统文化形成的热情好客、宾至如归以及谦逊等美德,在国际交往待人接物中必须有所适“度”。所以,在涉外礼仪中遵循热情有度、不必过谦原则尤为必要。 13、入乡随俗。在涉外交往中,要真正做到尊重交往对象,就必须了解和尊重对方所独有的风俗习惯。做不到这一点,对于交往对象的尊重、友好和敬意,便无从谈起。这就要求,首先必须充分地了解与交往对象相关的习俗,即在衣食住行、言谈举止、待人接物等方面所特有的讲究与禁忌。其次必须充分尊重交往对象所特有的种种习俗,既不能少见多怪,妄加非议,也不能以我为尊,我行我素。 14、不宜先为。在涉外交往中,面对自己一时难以应付、举棋不定,或者不知道到底怎样作才好的情况时,如果有可能,最明智的做法,是尽量不要急于采取行动,尤其是不宜急于抢先,冒昧行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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