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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最迟什么时候给钱

2024-05-01 1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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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涉及房屋拆除赔偿的款项,通常在接到回执后的45个工作日内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十条指出,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拟定出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之后,上报给所在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深入的论证,并且必须公之于众,接受广大公众的监督与建议。征集公众意见的时间最低为30天。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公众反馈的意见以及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进行及时公开。如果因为旧城区改造的原因需要进行房屋征收,且大部分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并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共同参与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对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最后,《条例》也强调了第十二条,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如果涉及到的被征收人数众多,则必须经过政府常务会议的充分讨论和决策。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并且要存放在专门的账户中,确保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n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n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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