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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三人打团伙

2020-10-17 13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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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犯罪团伙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临时纠集起来的一种犯罪组织,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犯罪团伙是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犯罪群体的总称。团伙犯罪因为具有组织性特征,相比于一般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法律上一般会从重处罚。寻衅滋事犯罪团伙具有犯罪团伙的共同特点: (1)团伙组织成员具有纠合性2)组织形式相比于黑社会性质团伙不是特别严密,有相对固定的团伙头目和骨干成员,但没有明确的组织纪律,其他团伙成员一般是临时纠集,但在具体犯罪行为中有相对明确的分工,相比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说没有严格的纪律约束,靠成员之间的共同兴趣和心理默契来协调行动; (3)相比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说犯罪缺少周密的预谋,无固定的犯罪目标,其活动具有随意性、突发性、地域性、数罪并犯等特点。根据犯罪团伙的概念来看,寻衅滋事罪也必须达到三人以上才能够成立犯罪团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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