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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宪法实施监督方式

2022-01-13 10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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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宪法实施监督方式有: 1、事先审查; 2、事后审查; 3、附带性审查; 4、宪法控诉。 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部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实施监督,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主体,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宪法的解释、修改、实施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并以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合宪性审查,取缔违宪事件,制裁违宪行为,追究违宪责任的一系列活动。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得到准确的实施和完全的实现,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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