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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科是做什么的

2020-09-03 1,92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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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查监督科简介: 人民检察院下设科室。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二、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逮捕 1、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工作职责。 2、承办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承办人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要求审查案件事实,写出审查报告,对案件事实负责。 3、对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在七日内办结;未被拘留的,应在十五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4、办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承办人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负责。 5、对提请复议的案件应在七日内办结。 6、根据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认真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及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二)刑事立案监督 1、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积极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2、加强与同级侦查机关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发案和立案情况。 3、对同级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4、承办本科依法承接的立案监督案件。 5、对立案监督的案件,督促侦查机关采取措施尽快侦查终结。 (三)侦查活动监督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时介入侦查机关对重特大案件的侦查,了解案情,促使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2、对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列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交由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意见书》,列出需要在侦查过程中继续收集的证据,送侦查机关,同时抄送起诉部门。 4、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予以纠正。 5、对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6、承办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严格把握批延条件,对超期羁押等违法问题,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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