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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怎么赔偿标准

2022-02-25 11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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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 1、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 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租赁的厂房进行拆迁时,承租人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拆迁安置补偿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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