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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中止

2022-04-12 57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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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出于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防止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犯罪中止。实施非法拘禁罪时,有主动释放被害人或者对被害人即使采取救治措施等行为的,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如果中止后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于处罚,造成损害的,量刑时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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