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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2022-12-26 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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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空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具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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