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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是否有权参加一审的问题

2020-03-17 21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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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公诉案件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因为有公诉人为被害人一方提起公诉,使得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与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相比,具有一定得特殊性。那么,在已经有了公诉人代为控诉的情况下,被害人还能否参加一审程序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诉讼参与人。这里的被害人是狭义的,专指在公诉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加诉讼,并与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在自诉案件中称作自诉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称作原告人。根据“本人是自己权利的最佳维护者”这一基本法理,受害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全程依法参加所有刑事诉讼程序,不仅是天经地义的、也是必须保障的。不仅如此,受害人还有一系列自身的特殊权利,包括报案控告权、申诉复议权、委托代理人权、申请抗诉权,等等。因此,受害人不仅有权参加第一审程序,而且这种权利必须依法予以保护。非法剥夺受害人的诉讼权利,是法律不能允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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