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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注册流程有哪些?

2020-05-05 1,42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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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国内。如果说法律程序,很简单 1.写成立的相关材料,找主管单位,拿到批函 确认你做的事情属于哪个部门主管,例如教育的归教育局,残疾人归民政,医疗的归卫生局,宗教的招宗教局之类 2.去民政系统填写相关的材料 3.准备注册资金,一般区级3W市级10W国家级没谱,按照组织章程模板修改你自己的组织章程,找理事会,找场地,要有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4.批复后去银行开户,去公安局刻章,去税务部门登记 5.开张即可 目前国内降低注册门槛主要是降低注册资金或者直接找民政做主管单位,不用单独在找。 这个只是法律上的。实际上要成立很多时候还需要看是不是符合政府的口味。 最后注册只是一个基本的程序,一个公益组织能不能存活,还是要看你有没有生存能力,就好像注册公司一样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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