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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死刑后戒具

2020-03-28 44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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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相关条例,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要依照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其他戒具一律禁止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一、要依照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其他戒具一律禁止使用。戒具的制式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手铐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0.5公斤,脚镣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二、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戒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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