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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情况不属于虚开

2020-11-16 1,91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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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下6种情况不属于虚开发票: 1、有交易居间人; 2、垫付货款; 3、混淆了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和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4、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交易资料不全; 6、补缴税款。 虚开发票是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 虚开发票的,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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