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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立案标准

2023-04-21 9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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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非法捕捞立案标准: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综上所述,依法惩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维护海洋水产资源正常捕捞秩序,是实现资源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非法捕捞行为构成犯罪,但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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