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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一般会规定哪些内容

2023-05-03 2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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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章程一般会规定的内容如下: 1、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都必须有住所,载明公司的名称和住所,是标识公司、确认其权利义务归属的依据; 2、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从事的行业、经营的项目的种类,经营范围要依法经过登记,有些还需要依法经过审批; 3、公司注册资本,以货币表示的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自然人股东应载明姓名,法人股东应载明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问,出资方式是指出资的种类,不论股东是以货币、实物还是无形财产作为出资,都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6、公司的主要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主要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这些机构的职权、议事程序和规则,也应依法在公司章程中做出具体规定;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由法律规定代表其做出法人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以会议形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的内容如下: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应当包括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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