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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贪污罪的情形有哪些

2022-04-14 531人已浏览
  • 莫满军律师

    莫满军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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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判定贪污罪的情形如下: 1、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本单位的财务,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处罚;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处罚; 4、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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