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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代位追偿

2021-02-11 1,15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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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 1、须有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的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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