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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踪了担保人怎么办

2024-05-14 1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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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借款方逃逸且未能履行其债务偿还义务,担保人需依据所签订的担保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倘若担保类型属于连带责任,则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方可自行选择由借款人或连带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的义务。反之,若担保形式为一般保证,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履行其债务偿还义务时,出借人有权请求该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出借人亦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但需留意在采用一般保证方式时,必须首先对贷款人提起诉讼,确认其无能力清偿债务后方能转而向担保人提出诉讼申请。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出借人可自由选择起诉对象,双方均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仅起诉了担保人,务必要求将贷款人列为共同被告,以便在执行过程中能够提供贷款人的资产线索,尽可能地避免自身财产优先遭受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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