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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必须加上生产商吗

2021-03-17 1,69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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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只需标注委托人的厂名和厂址。受委托加工产品上产地的标注,被委托人则不负有必须标注的义务,但是如果标注,就只能标注为被委托人所在行政区域,而不能标注为委托人所在行政区域。也就是说,产品的产地虽然不是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但是一旦标注了产地,就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伪造。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产品的产地应当以产品最终的制作地为产地,而不论产品是否为委托加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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