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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骨手术史的能收监执行吗

2024-04-25 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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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监外执行乃是一套专门针对特殊刑事罪犯的刑罚执行制度,根据该制度的定义,即因罪犯具备某种特定情况而暂时改变刑罚执行场所与执行方式,使其得以在监狱之外执行刑罚。需要指出的是,此类罪犯包括三类人,分别是:1)因法定原因不适宜于收押至监狱内执行刑罚者;2)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刑,且不需要关押限制人身自由者;3)根据法定程序准予监外执行的残疾、重病、妊娠等身体状况不适宜关押者。需特别说明的是,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并未获得减刑的罪犯,均必须入狱服刑。至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若发现上述情况,应该由执行机关呈交书面报告,上报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和批准。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将之计算在刑期之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为疾病康复、哺乳期结束等因素而消除时,若此时刑期尚未届满,则仍要入狱服刑;若刑期已经期满,则须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n(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n(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n(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n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n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n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n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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