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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院的设置

2020-01-29 60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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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洲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民族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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