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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现在出城的吗?

2020-04-07 7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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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即日起,从低风险地区进入高邮和离邮赴低风险地区车辆、人员(暂时不包括扬州主城区低风险地区),无需履行审批手续。 2、从高邮各高速出入口和与扬州以外的设区市交界管控点进出的车辆和人员,需查验“两码一证”(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测温登记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放行。 3、从高邮与江都、宝应、仪征三县(市、区)之间交界的管控点进出的车辆和人员,查验苏康码并测温登记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放行。 4、对与扬州主城区交界管控点进出的车辆和人员,继续按照扬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5号)有关道路管控规定执行。 5、对于滞留扬州主城区回邮人员,按《外地滞扬人员有序返程管理方案的通知》(扬控发﹝2021﹞54号)要求执行,需要我市村、社区提供居住证明的,可根据离扬人员申请,核实信息后予以提供。 6、去扬州主城区就医人员,需经市卫健委审核同意;主城区出院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城区医疗机构出院患者转送工作方案的通知》(扬控发﹝2021﹞50号)要求执行。 7、鉴于我市及周边交通管控已经进一步放开,即日起,停止对外省滞留高邮人员集中转运服务,可自行离邮。 8、货运车辆上高速进入外地的,若因目的地疫情管控要求,需持有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的《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企业可向所属乡镇(园区)申报、审核后,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 9、离邮外出的车辆人员需充分了解目的地的防疫管控政策,避免带来行程不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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