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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患者死亡的能私了吗

2024-06-02 2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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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案例简述:产妇曹某失血感染死在了医院,家属与医院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并达成协议。家属领取了医院根据调解协议支付的死亡补偿金(8000元)。但不久还是将该医院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死亡后。双方在未明确事故原因及责任的情况下。即在某市市中区卫生局的主持下达成了补偿协议,该书面协议对补偿的原因、项目等问题均未明确规定。因此原告以自己的行为有重大误解及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最后判决认定原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故撤销原协议,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法律解读:医患双方在达成私了协议后,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私了协议。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是患方反悔而提起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与现实情况存在很大的出人。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目前许多医院与患方签订的私了协议均存在缺陷。因为,在这些协议书中,医院往往不愿承认已构成医疗事故,而有时也确实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仅仅是出于无奈而被迫与患者私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患方反悔而告到法院,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很可能会因为缺乏法定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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