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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实行什么保护

2023-05-21 2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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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实行分级保护。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综上所述,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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