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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累犯与再犯的区别有哪些

2024-05-07 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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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因涉及一系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持有的毒品犯罪行为而被审判定罪,且已服完相关刑期或得到赦免的被告人,或是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再次触犯刑法中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罪行时,都应该被认定为毒品再犯。特别地,对于那些在前一次犯罪中被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重新违法犯罪的被告人,在他们未受尽新毒品犯罪的应得惩罚后,仍需接受与前一次犯罪相加的法律制裁。累犯和毒品再犯都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即便他们此次毒品犯罪的情节相对轻微,也必须体现出从严惩治的原则。尤其是对于那些曾因严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累犯,以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久就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更应该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n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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