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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买的房子算共同财产吗

2023-07-30 423人已浏览
  • 张新律师

    张新律师律所主任

    安徽诚赢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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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结婚前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一方在结婚前自己购买的房子。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买房子,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送,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认定为夫妻共同的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买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如果属于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证登记了双方名字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结婚前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等问题,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调整,下面是相关条款: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根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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