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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要消我的户口我要应该怎么样办

2024-06-06 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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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分户办理条件有单独的居住场所、有单独的经济收入、结婚或离婚。 二、所需材料1、申报人申请书; 2、房产证明(如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主,需持已在本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合法制式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已入住证明,土地证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此项证明有1种即可); 3、原《户口薄》; 4、身份证原件; 5、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6、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手续; 7、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16周岁以上和双军人子女)也可立户。 三、办理程序到所属辖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材料进行办理。居民个人在提交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户籍民警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扩展资料: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公民分户条件如下: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第十二条对常住地迁移的居民,实行迁居地居住许可证制度;居民的户籍档案不再随居住地的迁移而迁移,而是及时提交符合迁居地居住准入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补充登记,取得当地的居住许可证。居民居住地临时发生变更的,应由接待单位、接待人或其他义务人及时进行登记,并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补充登记备案。居民的居住地在设区的市管辖范围内变更的,可以不做补充登记,跨设区的市变更或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登记。第十三条迁居地居住准入条件,是指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住所包括自有住房、公有住房和租住房,稳定的生活来源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其他合法货币性收入及有稳定收入的投靠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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