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成都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2024-06-24 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32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成都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主要是: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或者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或者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的;或者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或者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的,增加一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或者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的;或者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的;或者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或者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的,增加一年至两年刑期; (2)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或者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或者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或者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或者咖啡因二十千克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的之一,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