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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通常都需要什么材料?

2021-11-30 4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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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诉讼离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双方身份信息,身份证或者户口本。 2、结婚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审查表。 3、小孩身份信息,小孩身份证或出生证明或者户口本。 4、起诉状。 5、证据材料,证明你们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的证据。 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步骤为: 1、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 2、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3、法院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4、由法院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离婚对夫妻人身关系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身份关系解除; 2、夫妻间扶养义务终止; 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4、双方再婚自由。 离婚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共有财产的分割与清算; 2、离婚经济补偿; 3、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4、离婚经济帮助; 5、离婚损害赔偿。 诉讼离婚法定情形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6、法院不判决离婚,双方分居又满1年的,再次起诉离婚。 离婚后的子女关系: (1)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均为其监护人,关于该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确定: ①双方达成协议的依协议 ②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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