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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4-06-23 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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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检查站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二)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未及时作出处理、答复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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