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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无锡上学条件

2020-11-19 67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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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小孩在无锡上学条件: 1、小学招生对象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小学不得招收年龄不足的儿童入学。 2、适龄儿童家庭应具有施教区正式户籍,适龄儿童户籍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相同,且户籍与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相符。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适龄儿童,持有相关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1)适龄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另一方为非施教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出国定居、在外地工作的; (2)父母离异,适龄儿童随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3)适龄儿童为孤儿,随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4)父母双方均为非施教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长期因公出国(境)、支援边疆建设,适龄儿童为施教区单立户籍,或投靠亲属在施教区常住的; (5)适龄儿童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且无户口迁移史的。 3、探索实施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施教区内一户地址六年内只享有一次对口入学机会的办法(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家庭除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龄儿童,由各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1)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家庭户籍、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有不相符的; (2)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施教区内一户地址六年内已有适龄儿童入学的; (3)无正当理由延缓入学的。
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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