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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了犯罪未遂

2020-06-05 6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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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案例】2018年10月7日凌晨5时许,康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狗套、编织袋、扎带、砍刀等工具,伙同韦某到某村庄内偷狗,由韦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康某,沿途寻找狗。凌晨6时许,二人进入某村内寻找狗,未果,出村时被村民们发现并追赶拦截,康某、韦某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被村民朱某驾驶汽车截停,康某为抗拒抓捕,持砍刀将朱某的汽车驾驶室玻璃砍坏,随后与韦某弃摩托车逃跑,不久,韦某被村民抓获,康某持刀逃往桂林西站方向,村民龚某驾驶汽车追赶拦截,被康某持砍刀砍坏该车挡风玻璃,龚某出于害怕弃车逃跑,康某随即驾驶该小汽车逃离现场。【判决】法院认定康某已着手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三年。康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康某携带工具来到作案现场,其已经着手实施盗窃,但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盗窃未遂,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第一,《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康某伙同韦某为偷狗的目的,准备了狗套、砍刀、编织袋等作案工具,于凌晨驾驶摩托车到某村庄寻找狗,其二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已经完成,即预备行为已完成。第二,康某伙同韦某携带作案工具,驾车来到作案现场,整个过程一直在寻找狗,虽没找到但一直没有放弃,其已经着手实施盗窃,是由于没有找到狗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盗窃未遂,被村民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转化为抢劫,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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