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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处罚行政可以强制执行吗?

2024-05-11 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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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税务行政处罚有三种,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停止出口退税权。税务行政处罚税务机关能不能自行强制执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罚款和停止出口退税权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不能自行强制执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停止出口退税权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罚款有部分自行强制执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没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所以税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能否执行得是要符合条件的: 一、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也就是说出了税务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停止纳税人的出口退税权,因此,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行政处罚只能由税务机关自行执行。 二、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责令后仍未改正,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采取银行扣缴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在当事人确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款项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费用。综合以上三个条款,自行强制执行罚款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这个罚款必须是涉税罚款,单纯的行为罚款不可能引用征管法第四十条实施强制措施;2.必须是当事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整体查封、扣押价值大于应纳税款、滞纳金的财产。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税务机关拍卖、变卖已扣押、查封的财产抵缴税款、滞纳金后的剩余款项自行强制执行罚款及费用。因此,自行强制执行罚款是部分权力。 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的条款,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对税务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没有授权。 综上所述,仅作出行为罚款的,作出涉税罚款之前没有整体扣押、查封当事人价值大于应纳税款及滞纳金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自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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