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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内容有什么?

2024-07-14 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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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 (三)、 (四)、 (六)项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数额罚款: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2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5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的,处5000元罚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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