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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举证要点有哪些

2021-02-06 10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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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3)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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