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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该怎么处理

2022-04-12 930人已浏览
  •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律所副主任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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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其缓刑内又犯新的罪名的,直接撤销缓刑,不再适用缓刑,对其犯的新罪作出具体生效判决,然后把判缓刑的前罪和新犯的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两罪量刑相加且即使情节可以适用缓刑也不再适用缓刑。数罪中执行较重的刑罚,比如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也有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再如数罪中有期徒刑还有管制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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