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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024-06-01 1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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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 (一)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三)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第(一)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且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1)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2)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因第(二)项和第(四)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记名股票转让的限制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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