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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已激活但余额还是为零

2021-12-01 30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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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社保卡已激活但余额还是为零的原因如下:社保卡一般有两个账户,一个是金融账户一个是医疗账户,这两个账户的钱是分开的,那么查询的时候当然也要分开查询,一般激活后医保账户就有钱可用,而金融账户要自己存钱进去才有钱,如果查询的是金融账户,是没有钱的,所以是零。而公司缴纳的社保是在个人医保账户之内,里面是有钱的,可以在医保机构或者网上查新社保卡个人医保账户余额的。 所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是通过社保个人账户查询的,可千万别搞混淆了。参保人常识是只要缴纳了社保就会有资金进账,实际上并非如此。其中灵活就业者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是不设立医保个人账户的;而且部分地区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哪怕是职工社保,同样不设立医保个人账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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