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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遗产继承比例如何确定

2024-04-21 4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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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通常情况下,同一顺位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应按照相应人数平均分配遗产。在此过程中,我们需理解"一般情况"的定义。此情况主要是指,同一顺位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他们在生活状况、劳动力水平以及对被继承人所承担的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都处于相近的水平,条件也相对均衡。而"平均分配遗产"则意味着,同一顺位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所获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应该保持一致,不应出现显著差异。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可能无法实现平均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对于那些生活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允许他们多分得一些财产。这里的"生活存在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由于缺乏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导致他们难以维持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缺乏劳动能力"则是指继承人由于年龄尚小、未达到工作年龄,或是由于年老体弱、疾病缠身等原因,导致他们部分或完全失去了劳动能力。 (2)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考虑给予更多的份额。这里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他们之间能够相互关心和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n(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n(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n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n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n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n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n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n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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