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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

2023-01-30 14,927人已浏览
  • 蒋宗任律师

    蒋宗任律师专职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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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认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度);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2)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10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0年 三、发生交通事故起诉要求赔偿的流程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四、发生交通事故起诉要求赔偿需要的材料: 1、起诉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票据及证明材料; 4、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十级 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 5.10.2 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5.10.4 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5.1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阴茎头部分缺失。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5.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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