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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诉讼管辖地如何确认

2020-10-25 11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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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关系诉讼管辖地: 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则由经营地管辖。 2、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经审查该劳动仲裁委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2)经审查该劳动仲裁委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应当告之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仍不受理的,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起诉的,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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