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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医致死是过失犯罪吗

2020-07-14 7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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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是。非法行医致死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因此,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做更详细的了解:犯罪嫌疑人卢某长期在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行医。死者何某于2009年6月某日摔倒,经当地卫生院照片检查出是左股骨颈骨折,因听说在医院治疗花费较贵,何某于同年7月某日经人介绍,请卢某为其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卢某先看了何某在医院的病历和照片,并在询问了何某摔伤的情况后,在何某受伤腿部擦了药酒,然后进行接骨。治疗开始后约十来分钟,何某出现气紧,口吐泡沫,全身抽搐的症状,随即死亡。在本案中,卢某在既无专业设备更无专业医术的情形下,无证对外公开行医,当何某找到卢某并请其实施诊疗行为时,于何某而言已然升高了自身的危险,升高危险亦即制造了具体的危险,明知此种危险仍进行“诊疗”的,卢某应承担故意之责,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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