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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探视权有标准吗

2024-05-03 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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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离婚之后在探访儿童权益方面的相关法律章程包括:首先,未直接操持养育责任的父亲或母亲具备访视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对方也负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对于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以及时间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若协商不成就将由当地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裁决确定。 如果父或者母按照正常频率进行探访子女的行为,但这不利于其心灵和身体状况的健康发展,那么这个时候应该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停止访问;而当停止警示的原因得以消除时,必须恢复这种探访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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