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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哪几方共同签订

2021-12-20 3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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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银行共同签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且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备案和有效)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贷款额度为,国家助学贷款上限提至本专科生及预科生12000元、研究生16000元,为1000到12000(16000)之间的整数,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宽限期时间为5年。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每年12月20日为还款日。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贷款证明材料; 2、身份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十一条  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途包括: (一)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相关的直接支出,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交通通讯、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业务支出; (二)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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