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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初婚,女的离异有两个孩子,能再要孩子吗?

2024-07-13 1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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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属于合法生育。但在生孩子前必须先将男方第二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缴清,再带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当地的计生部门申请准生证,通过了才可以生孩子。 根据《计划生育法》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扩展资料:《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3、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4、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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