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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2024-04-15 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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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遭受犯罪侵害时,当事人主张赔偿精神损害的,申请附加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会立案审理。 1、如果我们认同对于精神损失可以单独发起民事诉讼,那么这将直接颠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即只允许对物质损失进行附带民事诉讼,且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是基于物质损失来确定的。这无疑使得这些规定失去了其实际价值。绝大多数受害者必然会选择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之后,再单独发起民事诉讼,以求得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的双重赔偿。如此一来,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将会被严重削弱,其原本具有的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节省司法资源等重要职能也将无法充分发挥。 2、如果我们认同对于精神损失可以单独发起民事诉讼,那么这将意味着,对于同一起犯罪行为,受害人可以以同样的理由,两次提出赔偿请求,这无疑会产生“一案两诉”的问题。 3、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尤其是被告入狱服刑或者执行死刑之后,往往连涉及到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判决都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如果赋予受害人对精神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只会加剧“空判”现象的出现,甚至可能触发新的社会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n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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