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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2023-02-19 5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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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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