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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中被告举证答辩中不认可原告怎么办

2023-02-23 162人已浏览
  • 刘国栋律师

    刘国栋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损害赔偿、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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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第一,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第二,携带法院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起诉状;第三,就自己起诉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第四,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第一,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第二,携带法院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起诉状;第三,就自己起诉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第四,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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