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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形不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2022-01-07 8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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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的情形如下: 1、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2、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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