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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质证怎么办

2020-01-16 14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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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依然可以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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